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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很想爱上你

灾区的宝贝.........帮帮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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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5-16 20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1992年4月1日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详细的规定:(一)无子女; (二)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 (三)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(四)年满三十周岁。以上四点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才可以。
发表于 2008-5-16 20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对,先把自己照顾好先,以后的事情还多着呢~
发表于 2008-5-17 19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宝贝好实在阿~~

竟然连号码都告诉我们了`!!
发表于 2008-5-17 19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栀子宝宝 于 2008-5-16 18:30 发表
宝贝虽然工作了。但18岁。还是很小。按说都还算个孩子。是不能收养的
宝贝有这份心就好了
等在大一点吧

政府会帮他们的!不过可以结对子哦,那样也能帮助他们!
发表于 2008-5-17 19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呵呵。。。
静静姐姐都說啦。。o(∩_∩)o...
冰の吻 该用户已被删除
发表于 2008-5-17 20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发表于 2008-5-17 20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宝贝
灾区有好多孤儿
我在都江堰读书
我替哪的孤儿谢谢你
不过
这个要与政府联系
而且你要有能力才可以啊
发表于 2008-5-17 20:28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曾向我家人提出这样的想法,在看合适的机会.
发表于 2008-5-17 20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宝贝我很想帮你,但你太小了
      我妈还想领养呢?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估计是气我的
发表于 2008-5-18 10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你的心意我们能理解,而且很支持你!但你还没有抚养孤儿的能力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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