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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缉【晴昕】特此公告!请勿上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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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1:1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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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乐店ID:晴昕
http://www.hejiong.com/bbs/?179198
注册所用姓名:周振传
地址:广西玉林市大南路444号
手机号:15278217553
QQ号:16933626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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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人向快乐店另一个宝贝借钱大概3000元多
至今未还
经过调查此人有欺骗前科
现在无法联系
手机关机
如有宝贝认识她的请跟我联系
或能查到真实资料的也请跟我联系
我的QQ:9376681

晴昕请你看到后,希望你能归还全部金额,我们就不会司法追究,2两天后未还,将司法追究!


诈骗3000元构成诈骗罪。
诈骗罪的处罚:
l、犯本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2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3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——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1996年12月16日)的规定: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;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。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:      

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,如违法所得数额、造成损失的大小等,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,依法判处罚金。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,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。  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,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。

评分

参与人数 1快乐人气 +2 收起 理由
龙井 +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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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1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家乐 于 2012-6-4 11:32 编辑

你说的对

点评

乐爷~  发表于 2012-6-19 09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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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1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家乐 发表于 2012-6-4 11:14
KK你真体贴!!
她要是真豁出去死,等我家太后走了,小爷就豁出去埋了!!

你看你看 人家KK体贴不说是你 你还自己跑来承认了{:soso_e129:}

点评

囧。。。。我发现不能自己删评论。。。。。。大家什么都没看到,什么都没看到。。。。。。。  发表于 2012-6-4 15:55
小乐乐已经编辑帖子了,你又把她暴露了。。。。。。  发表于 2012-6-4 15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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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1:52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些天天天看见这家伙..

什么玩意儿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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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2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丢快乐店的脸,脏了快乐的店,唉,可悲的人,你就缺那三千块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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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2:43 | 显示全部楼层
对对对对    就应该通缉!   哼哼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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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3:26 | 显示全部楼层
快乐店恋上JIONG 发表于 2012-6-4 12:07
丢快乐店的脸,脏了快乐的店,唉,可悲的人,你就缺那三千块钱

他已经不止一次了,骗过好多宝贝,用的QQ和名字也很多了。。。。{:soso_e111:}{:soso_e111:}就一败类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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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3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通缉坏人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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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3:54 | 显示全部楼层
七七八八算下来3000完全不止啊。

点评

这家伙很眼熟啊...  发表于 2012-6-7 13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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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6-4 14:00 | 显示全部楼层
真的是,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了啊!
再不还来,直接告了吧,免得还祸害别人。

点评

同意!  发表于 2012-6-5 19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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