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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笑嘻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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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8-8-11 12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复 31楼 19920222 的帖子

请用你的惺忪证明炅迷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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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2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真受不了你!这部有病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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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2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您随便吧........
我不想在这论坛里这样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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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8-8-11 12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随便你们
我去快乐屋
发你们的臭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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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2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、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。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。
 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,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。在确认抄袭行为中,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:(1)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、意念和观点。一般的说,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、题材、观点、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,在法律上是允许的,不能认为是抄袭。(2)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、客观事实、统计数字等。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、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,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。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、历史背景的文字,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。(3)抄袭与合理使用。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,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。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,一般构成侵权,但并不一定是抄袭。(4)抄袭与巧合。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,而非首创作品。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,不能认为是抄袭。
  有的学者认为,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,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:(1)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;(2)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;(3)看作品的性质;(4)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;(5)看被告的意图。
二、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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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2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SB 你自己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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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2:59 | 显示全部楼层
笑嘻嘻 用不用我们把截图都发来
让全国的炅迷见见你把我们论坛毁成什么样子
这就是我们的“炅迷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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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3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总之我们要记得回家的路
不要做错了店
老大找不到我们会着急的别让老大为我们担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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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3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是啊
我们的论坛跟老大没有任何关系啊
谁知道这位宝贝是怎么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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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8-11 13:45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算是吧假快乐店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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