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:公民.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.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.法人的名誉.
2.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.无中生有.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,是诽谤行为.凡此种种,既是不尊重他人.贬低他人人格,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,又是不尊重自己,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.侵权者轻者受舆论的谴责,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.
刚看到那个帖子时,心理真的很气愤!怎么可以有这种人呢!老大看到了一定会很伤心的.那个作者的这种做法虽然不是事实,但也会使老大的名誉受到损害的!他的这种做法也侮辱了记者这个神圣的职业,他是记者中的败类,他不配做记者!以前就发现有类似的贴子,现在又来,事实证明,保持沉默是无济于事的!如果我们忍气吞声的话,那只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!我们必须团结起来,维护老大的合法权益.相信正义的一方,总能胜利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