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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问宝贝,您在店里是属于哪种境界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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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1-8 13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第一重境界:

  眼前台灯光,地上鞋一双。

  举头狂灌水,低头写文章。

  此种境界为泡BBS的最初境界,也是混迹论坛最稚嫩的境界。刚刚上网或是第一次接触论坛的网民,突然之间发现在茫茫尘世之中竟有如此佳地----只要遵守国法板规,就完全可以在精神上过过陶潜式的田园生活,尽情抒发可言平时不敢言之言,大可狂写平时未曾见诸铅字之作品,实在是不亦乐乎,悠哉悠哉。

第二重境界:

  千锤百炼始出来, 犹穿马甲半遮面。

  胡吹乱泡三两下, 未写文章先拍砖。

  别有幽愁暗恨生, 此时无名胜有名。

  同是论坛沦落人, 相逢何必曾相识。

  此种境界算是混迹于BBS的第二重境界,几个回合下来,网虫发现不管自己写的文章是“丑鱼烂虾”,还是“美味佳肴”,总是有人在背后诋毁自己,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况我辈纯粹俗人一个,被强烈刺激后根本做不出唐僧东郭之状,实在是不胜其烦。再说老表高姿态只能算是向小人屈服而已。于是索性苦苦思量对策,总之不能让其影响自己在网上写作的欲望。一番观察思考后决定施展姑苏慕容家的绝学“以彼之技,还施彼身”,于是风平浪静。

第三重境界:

  千山鸦飞绝, 万径虫踪灭。

  孤笔弄网文, 独钓寒江雪。

  此乃BBS生存之第三重境界。恭喜!达到此境界者已属不易,此时的网虫已经可以称得上是一个网络写手了,想想当初刚刚出道时在坛子上被人用臭鸡蛋狂轰滥炸的烦恼,而又要坚持写手气节,绝不抄袭,坚持原创。最终凭借其三尺不烂之手成功敲出无数经典网文,被大多数网友所认可、转载,实在不容易。至此,当年常用臭鸡蛋扔自己的一些无聊家伙或许早已经戒网;或是自愧弗如;或是疲劳不堪,正与他人纠缠;至不济他仍回来骚扰,我脸早已经磨练为三尺鞋底,其最终不得不放弃与己纠缠。呜呼!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,必先苦其心志,劳其筋骨嗟夫!此乃冰冻三尺非一日寒之功也~

第四重境界:

  侠客别网将欲行,忽闻坛上灌水声。

  BBS深千尺, 不及网友送我情。

  达到此境界者大致分为两种,一种是做斑竹做到无法自拔而为了不脱离现实,不得不自拔的;另一种是一些在一定范围、一段时期内比较知名,较有影响力的网络写手。当他们决定离开论坛的时候,连平时一些作深沉状的网友这时也会站出来极力地挽留之,甚至引经据典,动之以情、晓之以理,令其在电脑前感动不已、去留两难。在“重温”过当年李白和汪伦的友情之后,其最终决定重返论坛。

第五重境界:

  去年今日此板中,人面桃花相映红。

  网虫不知何处去,桃花依旧笑春风。

  毋庸置疑,此乃在BBS上生存之最高境界。俗话说:天下无不散之宴席。做到斑竹、网络写手做到最后,因为文章而结识的网上知心好友、红颜知己早已为数不少,当初上网的目的业已完成。再说夜夜上网灌水,身体早已透支,网费电话费也将告急,值此关头,切不可犹豫,正该离去。且把美好的回忆留给网友,把自己在BBS上的愉快和惆怅也都一并带走。此举好比荆轲刺秦、稽康留曲:壮士一去不复返兮。


请问宝贝,您在店里是属于哪种境界呢?
发表于 2006-11-8 15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嘻嘻!
我也不知道,如果非要先的话就选第一重喽!
请问楼主你是哪种境界?
行者爱 该用户已被删除
发表于 2006-11-8 16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提示: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
发表于 2006-11-8 16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还真不知道是属于哪一种!楼主是哪一种呀!
发表于 2006-11-8 16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都粘点边~呵呵
发表于 2006-11-8 17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好像那种都不属于
 楼主| 发表于 2006-11-8 17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小小燕子 于 2006-11-8 15:15 发表
嘻嘻!
我也不知道,如果非要先的话就选第一重喽!
请问楼主你是哪种境界?



这么多宝贝想知道哦.....
那不妨让大家的好奇心得以解放
我自认为属于:

第一重境界:

  眼前台灯光,地上鞋一双。

  举头狂灌水,低头写文章。

  此种境界为泡BBS的最初境界,也是混迹论坛最稚嫩的境界。刚刚上网或是第一次接触论坛的网民,突然之间发现在茫茫尘世之中竟有如此佳地----只要遵守国法板规,就完全可以在精神上过过陶潜式的田园生活,尽情抒发可言平时不敢言之言,大可狂写平时未曾见诸铅字之作品,实在是不亦乐乎,悠哉悠哉。
发表于 2006-11-8 18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一重境界:

  眼前台灯光,地上鞋一双。

  举头狂灌水,低头写文章。

  此种境界为泡BBS的最初境界,也是混迹论坛最稚嫩的境界。刚刚上网或是第一次接触论坛的网民,突然之间发现在茫茫尘世之中竟有如此佳地----只要遵守国法板规,就完全可以在精神上过过陶潜式的田园生活,尽情抒发可言平时不敢言之言,大可狂写平时未曾见诸铅字之作品,实在是不亦乐乎,悠哉悠哉。

我好像是这个!
发表于 2006-11-8 19:53 | 显示全部楼层
呵,我好像也是第一种喔!不过这样也就很好了喔!
发表于 2006-11-9 14:58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像一样都有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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